(2015)宜珙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薛永超与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超,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薛永超,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德窝村七社。法定代表人李均,职务:总经理。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裁字(2013)第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已经关闭,本院已送达裁定书对各级政府因关闭该厂应支付的款项进行了扣留、提取,但需等待政府统筹分配,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裁字(2013)第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