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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薛永超与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超,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薛永超,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德窝村七社。法定代表人李均,职务:总经理。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裁字(2013)第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已经关闭,本院已送达裁定书对各级政府因关闭该厂应支付的款项进行了扣留、提取,但需等待政府统筹分配,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裁字(2013)第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