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葛得与王根弟、王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得,王根弟,王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葛得。被告王根弟。被告王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得与被告王根弟、王金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葛得负担。审 判 员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梅安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梦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