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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葛得与王根弟、王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得,王根弟,王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葛得。被告王根弟。被告王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得与被告王根弟、王金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葛得负担。审 判 员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梅安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梦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