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邢明升、赵翠芝申请执行楚雄友诚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有效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明升,赵翠芝,楚雄友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邢明升,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双柏县。申请执行人赵翠芝,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文盲,农民。被执行人:楚雄友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4825-3。法定代表人:苏文举,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风胜路南侧商业城102号商铺。本院在执行邢明升、赵翠芝申请执行楚雄友诚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有效性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禄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楚雄友诚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邢明升、赵翠芝29137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禄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