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海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凌建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凌建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福祥。委托代理人:马魏。被告:凌建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王臻。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建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临平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