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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28号肖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肖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婚生子赵某辉由赵某某抚养,肖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将执行标的2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部分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