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28号肖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肖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婚生子赵某辉由赵某某抚养,肖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将执行标的2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部分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