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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跃伟与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伟,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601号原告杨跃伟。被告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8号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秦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跃伟诉被告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交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跃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交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跃伟诉称:2014年9月30日,其向新交电公司购买格力KFR-35GW/(35570)Aa-3空调2台,KFR-72LW(72569)Ba-3空调1台,支付货款10390元,并约定其需要时与新交电公司联系,由新交电公司送货至太湖新城观山名筑35号504室。2015年5月4日,因其位于太湖新城观山名筑35号504室的房屋装修完毕,其拨打新交电公司门店电话无人接听,拨打当时售货员电话,售货员称已经离职,拨打格力空调安装电话,工作人员称新交电公司已经关门,且尚结欠货款未支付,其前往新交电公司的门店,发现已经停止营业,仅张贴有内部调整的字条。现请求判令:新交电公司返还其空调款10390元。被告新交电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新交电公司向杨跃伟开具KFR-35GW/(35570)Aa-3空调发票2张,每张金额2620元,KFR-72LW(72569)Ba-3空调发票1张,金额5150元。新交电公司出具送货单一份,载明送货地址太湖新城观山名筑35号504室,购物日期9月30日,商品资料格力KFR-35GW/(35570)Aa-3空调2台,KFR-72LW(72569)Ba-3空调1台,送货方式集中供货,顾客预约。新交电公司现停止营业。上述事实,有发票、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新交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新交电公司未按约向杨跃伟供应空调,系违约方,故本院对杨跃伟要求新交电公司返还空调款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新交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跃伟空调款10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元由新交电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杨跃伟预交,新交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杨跃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殷天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云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