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郭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郭秀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责人叶裕丰。被告郭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郭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以被告郭秀琴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6元,依法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