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少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诉蔡某甲、常州市某医院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甲,常州市某医院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少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甲。第三人常州市某医院,住所地常州市某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甲、第三人常州市某医院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甲、第三人常州市某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甲、第三人常州市某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