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学梅与江承容,周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梅,江承容,周光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梅,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承容,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华,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学梅与被上诉人江承容、周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2014)巴法民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李学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学梅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学梅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学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学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