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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翠萍与被执行人彭军、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萍,彭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9-4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萍。被执行人彭军。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萍与被执行人彭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军、XX与申请执行人李翠萍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