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终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桂千银等诉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鑫宇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鑫宇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希良,桂千银,黄大喜,夏瑞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1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鑫宇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绿色之光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希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希良。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艳辉,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德民,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千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大喜。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翟红海,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瑞晨。上诉人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王希良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3)翼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宇公司及上诉人王希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艳辉、张德民,被上诉人桂千银、黄大喜共同委托代理人翟红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夏瑞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3)翼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斌斌审 判 员 宋春红代理审判员 贾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