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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浦江县成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与王行伟、杨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成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王行伟,杨尚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803号原告浦江县成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西山北路183-52,法定代表人:钱照娣。委托代理人:于红辉。被告:王行伟。被告:杨尚芹。原告浦江县成详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行伟、杨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