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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杜一兵、余秀芝、杜西正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杜一兵,余秀芝,杜西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冯涛,行长。被告杜一兵,男。被告余秀芝,女。被告杜西正,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杜一兵、余秀芝、杜西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邱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