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杜一兵、余秀芝、杜西正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杜一兵,余秀芝,杜西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冯涛,行长。被告杜一兵,男。被告余秀芝,女。被告杜西正,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杜一兵、余秀芝、杜西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邱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