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兰梅与郭润清民间借贷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梅,郭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83号原告朱兰梅。被告郭润清。原告朱兰梅诉被告郭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登记预立案后先行送达,5月27日正式立案并于同日由代理审判员李莉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兰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润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兰梅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郭润清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郭润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郭润清向原告朱兰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朱兰梅现金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朱兰梅提交的借条可证实被告郭润清欠其借款的事实及金额,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润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又未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润清偿还原告朱兰梅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