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洪平与李世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平,李世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洪平,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南陵县。委托代理人:XX飞,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双,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洪平诉被告李世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希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平及其委托代理人XX飞,被告李世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平诉称:2014年12月10日8时40分许,李世双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籍山镇“宇培商贸城”至籍山镇梅园新村,沿秋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籍山路与秋浦大道交叉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洪平发生碰撞,造成洪平受伤、车辆及财物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洪平被送往医院治疗,该事故经南陵县交通大队认定,李世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原告受伤,理由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在支付原告前期医疗费后就之后赔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6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世双辩称: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我只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的医疗费用都是由我支付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8时40分许,李世双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籍山镇“宇培商贸城”至籍山镇梅园新村,沿秋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籍山路与秋浦大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洪平发生碰撞,造成洪平受伤、车辆及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移动电动三轮车至右侧非机动车道,送伤者洪平至诊所治疗。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世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洪平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洪平受伤后,经南陵县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5日出院,诊断为左内踝骨折、鼻骨骨折、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医嘱:休息二个月,避免重体力劳动,定期摄片复查等。2015年4月24日,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洪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左内踝骨折,经手术治疗,评估其休息150日,营养45日,护理75日”。原告门诊、住院治疗费用计14011.28元由被告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质证的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02232014121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陵县医院出院记录、医药费票据,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2015)第0491号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等。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洪平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洪平受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核定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医药费14011元(被告李世双垫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原告主张的25天×30元/天=750元予以支持;3.营养费,综合原告伤情,酌定为45天×30元/天=1350元;4.护理费,综合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亲属陪护的次数等因素,酌定该项费用为10天×80元/天=80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治疗地点、次数,酌定为500元;6.误工费,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酌定原告的误工期限为120天,并综合原告的年龄状况等因素,酌定该项费用为120天×100元/天=12000元;7.鉴定费,800元。上述原告各项损计30211元。被告李世双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虽该电动三轮车未明确认定为机动车,但与行人相比,其危险系数高于行人,事故的回避能力大于行人,从安全注意义务上,三轮车驾驶人亦应高于行人,据此,被告李世双对原告洪平的上述损失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为30211元×80%=2416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4011元,仍需赔偿原告10158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原告的伤情、双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其他情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双赔偿原告洪平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21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元,由被告李世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鑫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你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