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恢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雪英与杨传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英,杨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周雪英。被执行人杨传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雪英与被执行人杨传真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浏经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44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