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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月亮、叶均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月亮,叶均基,张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103号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季大设。委托代理人:翁骁骏。被告:张月亮,农民。被告:叶均基,农民。被告:张家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月亮、叶均基、张家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