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勾践昊与修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践昊,修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勾践昊。被告修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勾践昊诉被告修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践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