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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孙凤华、刘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孙凤华,刘亚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2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汉族,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孙凤华,男,汉族。被告刘亚红,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孙凤华、刘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凤华、刘亚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孙凤华、刘亚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