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军与周嘉琪、林子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周嘉琪,林子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叶军。被告:周嘉琪。被告:林子皓。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军与被告周嘉琪、林子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叶军负担。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