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成祥与通榆县八面乡阳光村村民委员会、王立彬、王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祥,王立彬,王立军,通榆县八面乡阳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59号原告王成祥,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立彬,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立军,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通榆县八面乡阳光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会清,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祥诉被告王立彬、王立军、通榆县八面乡阳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