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树岭与雷红兵、吴正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树岭,雷红兵,吴正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46号原告:高树岭。被告:雷红兵。被告:吴正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岭与被告雷红兵、吴正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吴正江持有的湖北宏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的股权。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正江持有的湖北宏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若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