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