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天利与谢美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利,谢美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李天利。被告谢美石。原告李天利与被告谢美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谢美石信息,没有查找到叫“谢美石”姓名信息。现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利负担。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