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王某,住尚义县。被告贾某某,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XX年XX月X日,我与被告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后因被告经常饮酒,酒后找茬打我。现双方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贾某甲,现年5岁。2015年正月双方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瑞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