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史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通过网络及贴小广告等方式回收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利维)、苯硫酸氢氯地平片(络活喜)、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等药品及包装盒,并购买打码机、热风枪等制假物品,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金马花园G7栋一单元202室内,对上述药品更改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后分装,2014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上述药品共计2989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952元。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未经批准分装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经侦查,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假药,应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史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通过网络及贴小广告等方式回收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利维)、苯硫酸氢氯地平片(络活喜)、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等药品及包装盒,并购买打码机、热风枪等制假物品,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金马花园G7栋一单元202室内,对上述药品更改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后分装,2014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上述药品共计2989盒,经质证后确认,药品价值人民币172952元,未经批准分装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史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11月18日15时30分,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处制售假药黑工厂。当场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史某某、王某某抓获。2、制假工具、药品扣押清单:制假工具及药品已被扣押。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认定的函: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未经批准分装的药品,认定为按假药论处。4、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标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72952元。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制造假药现场情况。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8日中午11时左右,她丈夫史某某开面包车将她和史某某侄子王某某一起拉到南京路金马花园小区一个空房子里,房间里全是成盒的药品,史某某让她和王某某把药品点数装箱后就先走了。下午2时30分左右史某某回来,她们三人把药都装成箱后,史某某抱着封装好的药往楼下走,她和王某某在后面跟着,在楼下被当场抓获。7、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他在网上收购波立维、立普妥、络活喜等药品,收完之后先分类、包装、对上批号,然后销售。2014年11月18日他和妻子张某某、侄子王某某在金马小区G7栋1单元202室将包装好的成品药往外运的时候被查获。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18日上午,史某某开车拉着张某某到他家小区接他,三个人来到金马花园小区,史某某开车走了,他进屋后用机器给药板砸字,张某某把药板装盒、装箱。史某某下午回来后,把他们装好的药放在一个纸箱里往楼下搬,被当场抓获。9: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二被告人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史某某系主犯,考虑其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处罚。王某某系从犯,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毅军审判员  魏德彬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彦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