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军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红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红军,男,59岁,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