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非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营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周家勇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营非执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营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显华,局长。被执行人周家勇。申请执行人营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了营国土资监(2015)2号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营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营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营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营国土资监(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被执行人周家勇于2015年6月15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彩钢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66800.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李欣键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宛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