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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马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8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