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凤铃与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铃,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王凤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春满,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凤铃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上诉案卷,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郑冬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英虎、罗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凤铃于2015年5月21日以“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凤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凤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13元,减半收取3,356.5元,由上诉人王凤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冬平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