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7-1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蒙城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2月26日,汉族,务农,住址。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篱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