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万维、曹成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万维,曹成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万维。被执行人:曹成伍。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维、曹成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维履行欠款义务5万元整,对下欠款义务作出还款计划,该案分期履行,从2015年8月15日起,每月还款人民币8000元整,至全部义务完毕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