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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甘刑初字第365号迟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世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某区某街道某村张某某家中,被告人迟某某谎称能够买到便宜房屋,虚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伪造“王某”签名,与张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先后共骗取张某某房款人民币100,000元。2.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迟某某明知无实际房屋,为张某某、关某甲提供虚假购房合同,谎称帮助张某某垫付房款,在某区某街道某村张某某家中骗取关某甲房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4月份左右,迟某某又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先后骗取关某甲房款人民币35,000元。3.2014年6月份,在某修理部,迟某某谎称交钱就可以帮助办理货车准驾证,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500元。4.2013年8月,被告人迟某某称交钱就可以帮助办理驾驶证,在某手机店内收取尹某人民币6,000元,后迟某某又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尹某人民币4,000元。5.2014年8月,在某区某广场手机店内,被告人迟某某谎称不参加考试就可以帮助办理驾驶证,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6.2014年8月,在某区某广场手机店内,迟某某谎称能够帮助刘某要欠款,以收取好处费为由,先后共骗取刘某人民币50,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迟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间,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张某某家中,被告人迟某某谎称能够买到便宜房屋,虚构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伪造“王某”签名,与张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先后共骗取张某某房款人民币100000元。2.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迟某某明知无实际房屋,为张某某、关某甲提供虚假购房合同,谎称帮助张某某垫付房款,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张某某家中骗取关某甲房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4月左右,迟某某又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先后骗取关某甲房款人民币35000元。3.2014年6月,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修理部,迟某某谎称交钱就可以帮助办理货车准驾证,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500元。4.2013年8月,被告人迟某某称交钱就可以帮助办理驾驶证,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手机店内骗取尹某人民币6000元,后迟某某又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尹某人民币4000元。5.2014年8月,在某市某区某广场手机店内,被告人迟某某谎称不用参加考试就可以帮助办理驾驶证,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6.2014年8月,在某市某区某广场手机店内,迟某某谎称能够帮助刘某要欠款,以收取好处费为由,先后共骗取刘某人民币50000元。综上,被告人迟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15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关某甲、罗某某、尹某、孙某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关某乙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房屋买卖协议、收条、欠条、卖房协议、收据、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迟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迟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二、赃款人民币251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返还被害人关某甲人民币85000元;返还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500元;返还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增兰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