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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许志坚与管延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坚,管延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许志坚,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夏立荣,系原告之妻,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原告。被告:管延海,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坚诉被告管延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许志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艳审 判 员  常静审 判 员  李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