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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洪云与宋良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云,宋良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刘洪云,男,生于1961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宋良立,男,生于1973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云与被告宋良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洪云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