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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姚广仁与孙柏松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广仁,孙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姚广仁,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柏松,男,1992年11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广仁与被执行人孙柏松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二、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