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克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中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