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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其胜与邓泽亮、张培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胜,邓泽亮,张培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王其胜。被告邓泽亮。被告张培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负责人黄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旭晨,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胜与被告邓泽亮、张培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其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其胜承担。审判员  崔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