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孔某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