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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廷培,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阳廷培,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6538706-7。法定代表人袁俊。申请执行人阳廷培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05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阳廷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4)第052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