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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魏安俊与陈跃杰、陈跃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安俊,陈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魏安俊。被告:陈跃杰,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章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8********。被告:陈跃燕,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章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2********。被告:黄岳仁,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青田县舒桥乡黄山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9********。原告魏安俊诉被告陈跃杰、陈跃燕、黄岳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安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