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17号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黄浦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安,经理。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年,局长。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硚口区,应向该辖区提起诉讼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