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彦洪与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彦洪,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彭彦洪,农民工。被告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登云,董事长。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翰林茗苑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彭彦洪与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翰林茗苑项目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彦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彦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彦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