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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彦洪与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彦洪,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彭彦洪,农民工。被告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登云,董事长。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翰林茗苑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彭彦洪与沧州农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翰林茗苑项目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彦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彦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彦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