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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植伟成与植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植伟成,植成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植伟成,男,1970年6月出生,住封开县南丰镇官坑村委会。被申请人植成波,是粤H65T**号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住封开县南丰镇万寿村。申请人植伟成与被申请人植成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植成波所驾驶的粤H65T**号两轮摩托车予以诉前查封保全。申请人植伟成已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植伟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植成波所驾驶的粤H65T**号两轮摩托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封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炎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培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