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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钟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翔凤镇关口村9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6808180245。被告滕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1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翔凤镇关口村9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6902152010。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克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