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班妹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班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班妹,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于怀集县蓝钟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蓝钟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月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已羁押16天)。2015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班妹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班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梁班妹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县蓝钟镇上竹村委会的一士多店内,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期间接受包括梁某秧、吴某强、蔡某求等人的投注额人民币89734元,并将收受的投注报给其上线阿光(另案处理)。阿光按照收受投注额的3%至10%返还好处费给被告人梁班妹。2014年12月16日,公安民警在该士多店内抓获被告人梁班妹,并起获记录投注情况的单据一批。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班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班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班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班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班妹在怀集县蓝钟镇上竹村委会经营一间士多店。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梁班妹在该店内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期间接受包括梁某秧、吴某强、蔡某求等人的投注额人民币89734元,并将收受的投注报给其上线阿光(另案处理)。阿光按照收受投注额的3%至10%返还好处费给被告人梁班妹,被告人梁班妹共获利人民币8000元。2014年12月16日,公安民警在该士多店内抓获了被告人梁班妹,并起获记录投注情况的单据一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梁某秧、吴某强、蔡某求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收受“六合彩”投注记录帐本及清单,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班妹的经过,被告人梁班妹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班妹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班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梁班妹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梁班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班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16天,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审 判 员 苏永任人民陪审员 禤瑞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