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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廖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周明,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