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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媛与被执行人孙幸福、施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媛,孙幸福,施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杨媛,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3198205241226。被执行人孙幸福,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10日,住宝鸡市上马营28亩地***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3196211051665。被执行人施建琴,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5日,住住址同孙幸福,系被执行人孙幸福之妻。申请执行人杨媛与被执行人孙幸福、施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29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欲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与准许。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一)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021号案件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