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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许银枝与骆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枝,骆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许银枝,男,1964年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骆秋彬,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许银枝诉被告骆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银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许银枝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