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莫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晓南,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